4 一般要求


4.1 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/T 8478的规定,钢门窗应符合GB/T20909的规定,塑料门窗应符合GB/T 28886 和GB/T 28887的规定,木门窗应符合GB/T29498的规定,铝木、铝塑和钢塑复合门窗应符合GB/T 29734(所有部分)的规定,其他门窗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4.2 门窗在设计、生产和安装时应满足材料和配件、规格、活动扇开启形式、执手安装位置、操作方式、启闭速度、启闭力、通行净宽度、防夹、防撞、防误操作等无障碍要求。
4.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窗宜在明显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,无障碍标志的符号、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/T 10001.9和GB/T 31015的规定。
4.4 门宜采用推拉门、平开门和折叠门,不应采用旋转门、弹簧门,不宜采用地弹簧门。
4.5 门采用玻璃门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,且应有能够提示有玻璃存在的醒目警示标志,且距离门下框底部应为0.85m~1.50m。
4.6 室内门不应有门槛。入户门和单元门门槛高度不宜大于10mm,且不应大于15mm;门槛高度大于10mm时应以斜面过渡,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:10。
4.7 建筑外窗应有防误操作装置,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儿童可接触的建筑外窗,还应有防止爬出的装置或措施。
4.8 门执手应选用双面执手,且应为L形执手或U形执手。门窗扇关闭时,执手手柄的初始位置应为水平方向,执手手柄长度不应小于150mm。不应选用球形旋转把手。
4.9 厕所门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,紧急情况下室外侧可开启。
4.10 用于视觉障碍人员使用的门窗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a)执手颜色应和门窗颜色有明显区别;
    b)宜在执手上或执手附近标注盲文,标明门窗的使用方法。
4.11 门窗宜安装智能化操控系统。智能化操控系统应包括采用遥控器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(APP)操作等方式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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